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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
作者: 发布于:2014/7/9 10:33:20 点击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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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第一章  总则

    第一条  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,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,保障资金使用安全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,是国家、省及市预算安排用于农业科研事业发展的、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,我院自行安排用于项目使用的资金。主要包括:国家、省、市和院自设专项资金等。

    第二章  监管职责

    第三条  成立通化市农科院农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。由院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,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,成员由院纪检、科研处、计财处人员组成,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、审查、监督职责。

    第四条  农业专项资金监管实行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制。

    院纪检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科研处协调各处所室或项目组,负责相关项目调研与立项及项目实施管理,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,协助院纪检部门、计财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。

财务处协调各处所室或项目组,负责落实各项专项资金;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行登记管理;对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效益进行跟踪检查;配合国家及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,协调督促落实整改措施。

各处所室或项目组负责承担项目的自我管理,要安排专人负责记账,课题组内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。

    第三章  监管内容

    第五条 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

    (一)项目管理。重点监管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规定;是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;项目是否按照计划执行;项目实施资料及档案是否完备。

    (二)资金管理。重点监管专项资金是否按照程序及时足额拨付;是否进行专帐管理、专款专用;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批复使用资金;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。

    (三)绩效评价。重点监管专项资金是否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及资金使用效益。

    (四)其他管理。重点监管是否存在虚假申报、虚报冒领、骗取资金问题;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;对有关部门审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,协调落实整改措施,督促监督整改情况。

    第四章  监督检查

    第六条  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协调机制。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牵头,各业务处所室或项目组配合,侧重专项资金检查和项目管理检查;每年对专项资金进行1-2次监督检查、重点抽查及不定期检查,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备案。

第七条  财务处每年对处所室或项目组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一次审计检查,审计结果实行年度通报制。

第八条  加强落实整改措施的检查监督。对国家、省、市级有关部门在检查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,要逐级进行调查核实,监督违纪项目组落实整改措施。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,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责任追究。

    第五章  责任追究

    第九条 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,要实事求是,依法处理。   

    第十条  实行责任追究制。对违犯财经纪律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。对虚报瞒报、骗取资金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未按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,根据国家、省和市有关规定,建议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资金,并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。

    第十一条 对违纪相关领导和责任人,建议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对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
2014年3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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